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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1]4号),本文自2011年4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是经省编办批准成立、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我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救援救助工作的具体职能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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