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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涉税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从源头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府法〔2010〕74号)要求,我省地税系统将集中开展地方政府涉税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须向社会公布,未列入公布目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工作按时高质完成。现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为截止到2010年7月1日前,省政府发布的涉税规章、省以下(含省)各级地税机关制发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含省)各级地税机关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制发的涉税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此次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

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是指全部或部分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

3、规章之间或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是指内容和其他同位阶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矛盾,并没有明确的修改或替代关系,或者对某一实际问题没有规定,造成适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空白。

三、任务及时间安排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省局负责清理省政府涉税规章、省政府发布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和省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至日期为9月20日前;各市州地税局负责清理市州地方政府制发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和市州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至日期为10月10日前,清理工作结束后5日内,要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正式发文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局报送清理工作报告(包括附表1、2、3和情况说明)。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政策法规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日常协调工作,各业务处室要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力量开展好清理工作。

2、认真细致,确保清理结果完整准确。此次清理工作是省局部署的第二次税收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各地要在总结前次清理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仔细认真地梳理,查找问题,堵塞漏洞,既要保证清理对象的完整性,又要保证清理结果的准确性。

3、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实现税收执法依据一体化的必然选择;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各地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此次清理,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

附表:1、涉税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涉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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