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税收风险提示函相关规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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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