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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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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