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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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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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