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地税系统良好形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工本费的环节和范围
(一)在发票代开环节,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在发票发售环节,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免收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发票工本费。对于个体工商户,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要认定,直接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
(一)认定依据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执行。
(二)指标基数
企业划型标准主要有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三项指标,以免收发票工本费的上年度为基数进行确认。新成立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年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认定程序
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采取办税服务厅书面认定和税源管理部门跟踪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事后核查、动态跟踪”,一年一认定,一年一核查,使其便捷、合理地享受优惠政策。
1、受理认定。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每个年度内,纳税人首次购票的,需填报《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情况表》。办税服务厅对认定表进行书面审核,直接签署认定意见,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免收小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201X”戳记,免收发票工本费。办税服务厅应将已签署意见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情况表》(全部联次),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2、调查核实。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情况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税收管理员进行核实,特别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要重点核查,结合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签署意见后,将《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情况表》的其中一联传回办税服务厅。
3、认定调整。小型微型企业最终以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认定意见为准。对办税服务厅书面认定符合而税源管理部门认定不符合免收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取消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201X”戳记,追收已免收的发票工本费,重新开具《吉林省地税收款凭证》,作废原加盖“免收小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201X”戳记的《吉林省地税收款凭证》;对办税服务厅书面认定不符合而税源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免收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免收小微型发票工本费201X”戳记,办理退还发票工本费手续,重新开具《吉林省地税收款凭证》并加盖“免收小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201X”戳记。
三、规范免收工本费的操作
(一)发票发售。凡《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免收小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201X”戳记的,在发售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正常打印《吉林省地税收款凭证》,同时在存根联、凭证联和记账联加盖“免收小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201X”戳记,由税务机关留存,装订备查。
(二)登记备案。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生成《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登记台账》和《代开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登记台账》,按规定时限统计和上报政策落实情况。
(三)资金管理。免收的发票工本费资金纳入系统内年度经费预算。继续收取的发票工本费资金结算和管理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各级发票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牵头、把关、指导和协调职能,动态跟踪督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略)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略)
3.印章式样(略)
4.《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情况表》(略)
5.《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登记台账》(略)
6.《代开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登记台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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