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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及规格集中印制。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取,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到主管地市级地方税务局领用。

二、《代开发票》使用计算机(或税控收款机)开具,不得手工开具。

三、《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20日。

四、《通知》中"对个人小额销售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额度确定为200元(含200元)以下。

五、自治区局《关于加强代开发票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2001]166号)与《通知》有抵触的,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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