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