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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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