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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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