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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 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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