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自用的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应以房屋原价进行折算,折算的具体比例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