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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文自2014年11月2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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