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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款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8]6号),本文自2008年6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2003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对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进行了调整。2004年,根据当时土地使用权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4]21号)。2007年5月1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津政令113号),对城市拆迁引起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移问题作了新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营业税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7年5月1日起,对政府因道路、桥梁、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原用地单位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津地税流[2004]21号第二项中“对政府因道路、桥梁、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拆迁标准给予原用地单位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废止。有关审核认定及备案工作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审核认定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津地税流[2006]9号)规定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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