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夏邮政公司承受原宁夏邮政局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邮政改革意见,中国邮政实行政企分开,原宁夏邮政局变更为宁夏邮政公司。为促进邮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精神, 经研究,对宁夏邮政公司承受原宁夏邮政局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对其他各市、县邮政实行政企分开,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涉及的契税问题,按照宁财税发[2003]1057号和宁地税发[2006]261号件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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