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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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