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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宁地税发[2001]156号)同时废止。

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加强地方税收的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税收和允许给予减免税地方税收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对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减免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审批减免税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民政府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审核、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既不得越权减免税,也不得不按规定给予减免税,更不得以权谋私。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的资料齐全。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都要成立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按照集体审批、简化手续的原则,建立减免税内部审批制度,落实减免税审批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的要求。

(五)为保证工作时限要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都要实行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例会制度。自治区地
方税务局每季最后一月第二周召开减免税领导小组会议。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凡地方税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无限期免征税收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二)符合地方税税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规定给予减免税条件,申请减免税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减免税在5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和工作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分户逐级上报或审批。

(三)县(市)地方税务局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在20日(按工作日计算,下同)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5日内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5日内答复申请人。

(四)市辖区地方税务局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在2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5日日内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5日内答复申请人。

(五)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基层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20日内由减免税领导小组审议完毕。审议同意的,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5日内直接批复;5万元以上的5日内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审议不同意的,5日内答复呈报部门。

(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5日内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复核后,呈局长签发。审核不同意的,由直属单位5日内答复申请人。

(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收到减免税申请文件,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在2日内传至主管局长,主管局长收到文件后3日内作出批示。税政管理处应在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税政管理处与政策法规处衔接,由税政管理处负责提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审议。

凡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减免税事项,由政策法规处在3日内拟文,税政管理处和办公室核稿后呈局长签发。凡经领导小组审议不同意的减免税,由税政管理处在3日内答复呈报单位。

(八)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批示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文执行。

(九)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接到上级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复后,须在5日内办理完减免税手续。

六、减免税调查核实

(一)对一项减免税申请,同一地税机关内部不得重复调查。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的调查核实工作,由税政管理处牵头组织,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单税种减免税在30万元以上的,由税政管理处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核实。

七、减免税监督管理

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一)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情况,应及时提请原审批机关决定停止享受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减免税的资料统计

(一)按照谁审批谁统计的原则,建立减免税台帐统计制度。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分别建立减免税统计台帐。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税种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统计结果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根据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需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实现实时监控。

九、减免税执法责任

实行减免税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

(二)越权审批减免税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减免税统计报表的;

(四)对规定的政策性减免税不执行的;

(五)其他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批减免税事项的。

十、本办法自2印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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