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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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