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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原矿资源税适用税率在8月l曰后统一按《办法》执行。

二、各地要对《办法》实施前的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资源税欠缴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于2013年7月12日前,以电子文档格式将相关情况通过内网上报至税政二处苗文波邮箱。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资源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办法》实施后要将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4日


———————————————— 对应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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