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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上,一定要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 。真实就是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 ,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依照税收法规规定作纳税调整。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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