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地税局监控人数由三市局自定,但至少要100人。县(区)地税局具体监控人数由三市地税局结合各县(市、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布情况确定。

二、自治区地税局在三市局监控的人数中筛选200人作为监控对象,实施重点监控。三市局在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区局确定的2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二处(同时附软盘)。

三、为按总局要求在年内建立一整套监控体系,各市县地税局要在11月15日前完成重点纳税人的建档工作。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三市局务必于10月27日前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二处(同时附软盘),区局在此基础上选定200名建立纳税档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