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今年2月份起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按其实际入库金额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支付比例暂定1%。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 上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的通知
下一篇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版横向联网系统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