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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桶(瓶)装山泉水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桶(瓶)装山泉水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红地税发[2006]34号)收悉。经研究,饮用山泉水就其属性看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水气矿产资源,因此,对桶(瓶)装山泉水应视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011号)规定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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