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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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