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度》、《德阳市地税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负责制度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度》、《德阳市地税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德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以下统称市局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局各单位应当全面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市局各单位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市局职责分工及本单位工作流程。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工作人员应实行挂牌上岗。
第四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税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在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设立首问责任岗,由该岗履行首问责任。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衔接工作事务或咨询、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主动告知身份、热情接待、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指导办事人员填写办事所需材料,能当场办结的,尽可能当场办结。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承办,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做到首问必答、负责到底。承办人不在岗或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遇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应逐级请示,按上级批示办理。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承办、代为接收或转交办事人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办事人员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名称及数量;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接办时间、办结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市地税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一条 市地税局机关行政效能办公室依据市局各单位办理服务事项登记情况,对其履行首问负责制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德阳市地税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地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德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内设科室、直属单位、派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以下简称市局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局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非行政审批事项,能当场办结的,按照规定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明确各环节标准办事时限,限时办结。
第四条 市局各单位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其事项名称、办理单位、责任岗位、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监督部门电话,通过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向社会公布。非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限表由市局行政效能办公室责成相关科室陆续完善。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当场办结除外。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办理单位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七条 市地税局机关行政效能办公室对市局各单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德阳市地税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地税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地税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德阳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及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地税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以及办证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四)对审批或办证事项应由本单位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没有确定牵头部门,建立协商研究机制,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五)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地税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不按规定承诺本单位办理事项时限的;
(二)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负责任,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缺乏服务意识,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纳税人,或来机关办事的其他组织和人员的;
(七)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八)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九)属于本单位负责的审批事项,超时办结的;
(十)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十一)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二)能够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而不一次性告之的;
(十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政府监察机关或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政府监察机关或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追究地税局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行政效能责任,由上一级地税局或上一级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追究地税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行政效能责任,由同级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责任,由同级地税局人事教育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效能责任,由同级地税局或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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