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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区铁道系统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策出台后,再做调整。

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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