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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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