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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办法中规定的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偏高,要求区局降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我区无权自行降低,也无权自行调整。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必须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各地不得自行降低应税所得率。对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实偏高问题,基层征收机关在核定征收中,不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可选择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定额征收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如定额标准可以采用收入额乘以征收率方式确定,具体征收率由县级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征收率确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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