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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