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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吉林省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第三条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第五条“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二)除前款以外,省与市(州)、县(市)共享收入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从2010年起暂按“三代”税款的5%支付;市(州)、县(市)固定收入“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本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地税部门按不超过“三代”税款5%的比例确定,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按收入级次由财政部门分别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其中,属于省与市(州)、县(市)财政共享的税种,按共享收入的比例分级负担;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三代”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拨付对象,可以直接拨付到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支付给委托单位,也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三代”单位,具体拨付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地税部门确定。

  第九条每年第二季度,同级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对上年度的“三代”手续费进行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当年预算中追加;结余部分,相应核减当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第十条“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核拨,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固定收入和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三代”税款属于省级财政负担的手续费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先垫付资金与市县应负担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一并拨付。

  省级财政负担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拨付程序为:

  一是在下年度一季度末前,市(州)、县(市)地税部门填制附表1,并附各季度(年度)的附表2和附表3、委托代征证书、经主管地税部门认证的“三代”税款完税凭证,入库税款报结单等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以财政局的正式文件连同附表1、附表2和附表3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直属税务局”的文件连同上述资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二是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相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在二季度末前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与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或结算。

  (二)市县级固定收入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财政部门商同级地税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程序为:由同级地税部门填写附表2和附表3,并附依据文件、委托代征证书、经主管地税部门认证的“三代”税款完税凭证,入库税款报结单等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拨付。

  第十一条“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管理:

  (一)各级财税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财税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财税部门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财税部门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财税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财税部门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财税部门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地税部门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十二条“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财税部门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按照《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地税部门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每年三季度末,各级地税部门要将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支付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支付、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部门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附表1、《吉林省年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核拨申请表》(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略)

  附表2、《市(州)、县(市)年季度(年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报表》。(略)

  附表3、《市(州)、县(市)年季度(年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汇总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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