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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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