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动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工作,充分发挥税务信息在地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全省地税系统税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税收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为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税务信息机构和人员。省局办公室负责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市、州局办公室要设专人负责信息工作,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县级局要配备兼职信息员。凡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信息员的,在工作交接前,所在单位要选定新信息员,并报上一级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税务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各级地税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主要是在税收工作和经济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三)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撰写的税收调研文章。

(四)全省大型企业(一汽、吉化、通钢等)每月经济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五)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舆论监督与干部职工、纳税人意见建议及舆情引导情况。

第五条 上报信息的要求

(一)质量要求:信息要报送及时,喜忧兼报;要有重点,突出地税中心工作;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二)纪律要求:税务信息要客观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虚构;严禁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上报前要经主管局长把关、审批。

(三)渠道要求:税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信息处理设备,通过规定的渠道(FTP),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

(四)数量要求:上报省局的信息须自编序号逐条报送,简报信息每月不少于4条,调研性、经验类信息每年各不少于6条,网站信息每周不少于3条。

第六条 税务信息工作流程

(一)向本系统内信息刊物报送信息时,由省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市、州局信息员及联系点兼职信息员向办公室指定的信箱投稿(也可从各市、州局信息刊物或网站上摘选),信息稿件经办公室指定的秘书编辑形成《地方税收简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签发。网站稿件经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定后在网站相应栏目刊发。

(二)向国家税务总局、省委和省政府报送税务信息或在其网站报送税务稿件,经办公室指定的秘书初审,送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定后,由指定的秘书统一编发。

第七条 税务信息工作责任

(一)办公室指定的秘书人员对信息的审核负有直接责任;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对系统内信息刊物刊发信息,向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编发信息,以及本级网站刊发的稿件负把关责任;办公室主任对信息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二)未经审核,擅自向系统外媒体编发涉税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责成单位或部门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因把关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信息稿件审核不严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严重社会舆论,无法挽回影响和损失的,依据《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八条 全省地方税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考评省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及其信息联系点;省以下类推。

第九条 考核范围及计分方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简报》、《昨日要情》专期记20分,每条记10分;《税收经济调研》每期记20分。被中办、国办采用每条记20分。

(二)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专期记20分,每条记10分;省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每条记5分。

(三)省局内部网站“工作动态”和“基层采风”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重点报道”采用的信息,每条记3分;省局《地方税收简报》普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记5分。采用的调研性信息、问题类信息和经验类信息简报专期,每条记10分;《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0分。

(四)税务信息被省领导或总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被省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

(五)信息联系点的得分计入所属市、州局统一考核。

第十条 税务信息的考评

(一)税务信息工作考评,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向被考核单位通报。

(二)省局年度设立 “税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税务信息工作优秀联系点”和“优秀信息员”。省局根据其在各级信息载体上稿的数量、质量情况每年在省局机关、直属单位、长白山局评出“税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4个,在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评出“税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4个;评出“税务信息工作优秀联系点”10个;评出优秀信息员20名。

(三)省局对市、州局的税务信息考评与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对信息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适当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 省局在每个市州局设两个信息联系点,取得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各增加一个联系点,并将视联系点信息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调整。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其省局信息联系点资格,由信息联系点所在市、州局另行推荐。通报批评的范围:半年积分为零、没有按要求完成约稿任务、没有按要求的渠道和形式上报信息及信息严重失真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市、州地税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税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其它税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