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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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