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开发区局、园区分局: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0〕181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0]1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