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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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