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堵塞管理漏洞,落实“两简化”要求,现对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加强发票发售环节的管理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手续后,服务科窗口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提供发票领购簿、刻制发票专用章、购买税控装置,领购发票的流程及所需要携带的资料。
(一)简化初次领购发票手续
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的,持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发票专用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即来即办。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由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在《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数量及开票限额》(见附件1)中规定的数量和额度范围内,核定纳税人应使用的发票种类、数量及限额,填写《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及《税控装置用户注册信息表》(一式二份),并由服务科经办人、科长在上述二表中的“税收管理员意见”栏目内签字,纳税人即可购买税控装置,购买后回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科或发票管理所进行税控装置初始化,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文书资料由服务科每周向税源管理科(所)传递一次,由税源管理科(所)存档。
(二)严格调整发票限额的办理
当纳税人初次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数量及开票限额》中的数量和额度不能满足其需要或纳税人首次申请调整发票使用种类、数量及限额时,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税控装置信息变更审批表》,由税源管理科(所)长审核,签字确认后,由征管科审批。
税控盘(红色)的注册由服务科操作,变更、注销由征管科操作;税控盘(白色)、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操作,由服务科(注册环节)、征管科(变更、注销环节)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管理所进行操作。(各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确定税控装置操作科室与岗位)
1、建筑业以外的纳税人首次申请调整发票使用种类、数量及限额时,税收管理员要重点对其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级证明、业务合同、银行帐号、从业人员以及办公场所证明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形成《纳税人领购发票调查表》(见附件2),综合确定其发票开票数量与限额。其中,业务合同需留存复印件,由税收管理员存档,有资质等级证明的,将资质等级证明一并存档。
2、建筑业纳税人首次申请调整发票使用种类、数量及限额时,税收管理员要重点对其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级证明、业务合同、银行帐号、从业人员、办公场所证明以及纳税人拥有的具有相当级别资质的工程师、项目经理人数、工程工期、大型机械设备数量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形成《纳税人领购发票调查表》,合理确定发票数量和限额。其中,业务合同需留存复印件,由税收管理员存档,有资质等级证明的,将资质等级证明一并存档。
3、对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纳税人再次申请调整发票使用种类、数量及限额的,税收管理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调查或案头审核方式,在确定数量和限额时,填写《税控装置信息变更审批表》。除参考首次调整限额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参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对上市公司、纳税信誉A级企业在调整开票限额时,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要从严设定参数。由税源管理科(所)长审核,签字确认后,由征管科审批。
4、对纳税人申请开票额度达到以下数量:房地产业纳税人月累计开票限额达到1000万元、建筑业纳税人月累计开票限额达到1000万元、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月累计开票限额达到300万元、广告业纳税人月累计开票限额达到100万元,其他行业纳税人月累计开票限额达到200万元的,税收管理员应实地调查,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调查表》、《税控装置信息变更表》,经税源管理科(所)长、征管科审核后,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三)严密发票发售手续的办理
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时,各局服务科要对纳税人的经办人身份证明进行当场验证,无异议的,准予发售发票,并将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对经验证其身份证明有异议的,不得为其发售发票。
二、加强发票代开环节的管理
(一)加强建筑业发票代开管理
建筑业发票代开业务,纳税人应当填写《建筑业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3),对单张、单次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税源管理科(所)长审核后,由服务科代开;对单张、单次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税源管理科(所)调查签批后,报经征管科及主管局长审批,由服务科代开。
(二)加强代开发票后续跟踪管理
对于按规定由服务科即时办结的代开发票业务,各征收局要充分利用本局二级互动平台,建立代开发票内部传递制度,服务科应在办结代开发票业务后2个工作日内,将代开发票情况(不含房地产业代开、建筑业代开、个人代开)通过本局的二级互动平台传递给税源管理科(所),税收管理员要对代开发票业务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代开发票条件、发票承载的业务是否真实、税款是否足额征收、纳税地点是否正确等,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做到事后确认。
三、加强发票的日常巡查
税收管理员要做好发票的日常巡查工作,巡查包括案头审查和实地巡查。
(一)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可通过吉林省税控管理系统调取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数据进行案头审查,重点审查发票开具的日期、付款方、额度等要素,发现疑点的,可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于纳税人取得发票无法排除疑点的,将异常发票原件报送征管科,由征管科报送发票管理所,发票管理所进行发票鉴定,并将结果反馈征收局。
(二)对于使用定额发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重点审查已开具发票的存根,发现疑点的,可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于纳税人取得发票无法排除疑点的,将异常发票原件报送征管科,由征管科报送发票管理所,发票管理所进行发票鉴定,并将结果反馈征收局。
(三)对于建筑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广告业、“三业”(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税管员要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其他行业纳税人,税管员要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巡查时,要求完整填写《发票管理巡查表》(见附件4),如发现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教育、处罚、减少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取消自开票资格等措施。上述表格及其他情况,经税源管理科(所)长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征管科备查。
(四)纳税人申报出现票表比对异常时,属于开票金额大于申报金额的,税收管理员要在接到《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查找原因说明情况,签署意见报科(所)长签批,问题解决后返回服务科进行清零解锁。对广告业、旅游业等按规定可抵减营业额纳税的行业,税收管理员要逐张严格审核其抵扣部分的发票,确保抵扣业务的真实、准确。
四、加强欠税纳税人发票管理
纳税人发生欠税行为的,各征收局要严格控制发票销售数量和开票限额,对欠税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纳税人可以实行“代管监开”方式,其他行业由征收局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加强非正常纳税人发票管理
各局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存在发票未开具(未验旧)的,要填写《非正常纳税人发票流失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将流失发票情况于次月5日前上报发票管理所。发票管理所负责建立流失发票信息库,不定期对流失发票情况进行公告。
对于纳税人新办注册税控装置时,各局服务科先要在市局流失发票信息库中进行查询,发现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投资人、合伙人、出资人等)再次注册税控装置的,必须将原非正常户的后续问题处理完毕后,再给予注册新税控装置。
如果原非正常户不是本局管记的,各局服务科应通过电子邮局上报发票管理所,由发票管理所通知原征收局进行处理。待接到发票管理所通知后,各局服务科再为该新办纳税人进行注册。
此前市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1、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数量及开票限额
2、纳税人领购发票调查表
3、建筑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4、发票管理巡查表
5、非正常纳税人发票流失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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