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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结存发票及税控装置作废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缴销及税控装置注销后续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函[2018]60号)文件精神,现对已于2016年7月1日起作废但至今尚未缴销的地税发票和未注销的税控装置予以公告。具体明细请登录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lds.gov.cn/cc/),在“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未缴销发票明细表”和“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未注销税控装置明细表”查询。

请使用明细中所列发票和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于2018年5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和税控装置注销事宜。

特此公告。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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