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