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自2017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征免营业税如何界定的请示》(长地税发[200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有关规定,县级(含)以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的,无论补偿费用是否来源于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一、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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