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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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