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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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