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年十一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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