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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