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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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