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征分局、高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地税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即“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负责管辖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税收的各级地税机关适用本通知。
二、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由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地税机关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应要求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办公场所的,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地税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七)对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其提出认定申请之日起,先给予3个月观察期,在观察期内要加强纳税辅导并进行审查评估。观察期内实行代开发票,所取得的货运收入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
五、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认定。
(一)对其所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1.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3.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4.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7.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深入企业实地查看运输工具及其与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之间的钩稽关系,财务核算情况,发票管理情况等,并撰写调查报告,真实反映企业运输业务流程及财务核算、缴纳税款、货运发票管理等基本情况。
(三)对经审核、调查,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统一由县级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并报市局审核备案。
六、对新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纳税辅导,辅导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在辅导期内,对其实行按次限量供票。具体供票数量、供票次数由主管地税分局根据观察期的营运收入合理确定,并在纳税人的《发票购用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辅导期满,要对其在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发票使用、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主管地税分局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上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后,再转入正常供票。
七、对已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地税机关必须做到全方位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开票情况。按规模大小和营运范围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基层税收管理人员要做到定期上门核查实际经营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八、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正确、规范使用货运发票。在领购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验旧购新”的原则供给发票,并按季进行发票检查。
九、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金额严格监控。对开票金额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确实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十、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不能按照规定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收入和非货物运输收入,或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并开具运输发票,但有冒名或虚开情况,收支未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一律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十一、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要求并监督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十二、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凡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各项税款。
本条所称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实际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
十三、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1日起至12月底结束,由各县级地税机关组织年审。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年审情况及通过的自开票纳税人名单报送市局审查备案。
十四、进行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度审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审查:
(一)应报送的资料:
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2.《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4.《发票领购簿》;
5.《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
6. 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年营运收入是否达到20万元。
(三)开票金额是否异常,有无违规代开发票现象。
(四)纳税情况是否正常,财务核算情况是否属实,发票管理情况是否合规等。
十五、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向代开票单位申领填写《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承运人身份证)。
(三)与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发生货运业务,需代开货运发票的,应持运输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申领填写《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申请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十六、各级地税机关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严格跟踪管理,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十七、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对凡是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运发票的纳税人,我市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执行原全市统一的定额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总征收率先税后票。平时代开票单位应分户建立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台账,对每一户代开票纳税人的营运能力、开票金额、开票次数、纳税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以便地税机关对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开票金额大于定额时,就以开票金额为依据征税。车辆年检时,纳税人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检测站征收点要先按定额补差征收地方各税,之后到主管征收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年终清算;开票纳税金额大于定额,且税款已由代开票单位征收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进行审验。以上两种情况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清(结)算证明(同时附税票)、纳税手册、行车证,检测站征收点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手续。
十八、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起全方位的协税、护税网络。加强对个体运输户的税收管理,密切与公安、交通、运政及相关单位的联系,依靠社会力量,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十九、对符合减免营业税规定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应要求其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备案后,方可享受减免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享受减免税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营业税;对享受减免税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十、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税收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的重大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主管领导要一抓到底,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责。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培训,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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