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核准延期缴纳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