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我省按规定已批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减免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其税收优惠政策按财税[2007]92号文件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