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