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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
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 来源:webtax:30947
👁 5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
外资企业
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0]3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
财综函[2011]17号
)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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