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
评论(0)